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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精选5篇)

时间:2023-09-25 03:52:23 作者:文轩 最新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精选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学生们通过大学课程学习专业知识,但通常缺乏实践经验和职业素养。因此,大学论文的撰写成为了一项必要的任务,帮助学生培养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将分享我在撰写大学论文过程中所获得的劳动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计划好时间以确保高效(200字)

在撰写大学论文之前,我制定了详细的时间表,并遵循着这个时间表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这个时间表确保我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研究、写作和修订。合理规划时间,不仅能有效利用时间,还能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时的压力和急躁情绪。因此,制定计划,并坚持执行计划是高效完成大学论文的必要条件。

第三段:深入研究提高论文质量(200字)

在准备写论文之前,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进行深入研究。这包括阅读相关文献、参考书籍和学术期刊。通过广泛的阅读和研究,我能够对该领域的现有研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论题。深入研究不仅帮助我获得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还帮助我提高了论文的质量,使其更具说服力和可靠性。

第四段:多角度思考加深论文思考(200字)

在撰写论文过程中,我知道仅仅围绕自己的观点来论述是不够的。通过采取多角度思考的方法,我能够看到同一个问题的不同面向,并能够更全面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我学会了权衡各种证据和观点,以达到一个中庸的结论。多角度思考不仅能够提高论文的水平,还可以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撰写大学论文,我不仅学会了如何制定计划和合理安排时间,还学会了深入研究和多角度思考的方法。这些技能对我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涯都有很大的帮助。在职场中,我们需要高效完成任务,做出高质量的决策,并能够与不同观点的人进行沟通和合作。劳动心得体会大学论文的撰写过程让我明白,只有通过持续努力和实践,我们才能打造成为职场精英。

总结:

大学论文的撰写给予了学生们锻炼职业素养和提高专业能力的机会。通过制定计划,深入研究和多角度思考,我们能够有效地完成论文任务并提高自己的能力。这些劳动心得和体会不仅对我们的学业有益,而且对职场中的成功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大学论文的撰写,将其视为自我成长和发展的机会,为我们的未来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篇二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556.92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xxx0年9月1日至xxx1年8月28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6461.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220.40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xxx2年9月28日作出的(xxx2)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常年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仲裁、一审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单位工作存有加班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只是对具体的加班时间(考勤情况)、加班费是否已支付有分歧。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条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其已支付加班费的原始关键证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存有加班事实不容否认,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称述其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计件工资计算明细单、个人考勤记录明细表等证据均不是原始证据,这些证据均为电子版打印件,没有上诉人签字确认,所谓的证据均可以伪造和修改。更可笑的是,被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仲裁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一审庭审中当庭撤回)中记载的上诉人的加班工资数额与仲裁委认定的加班工资数额以及被上诉人提交的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中记载的数额明显不一致,数额相差很大。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明细表等非原始证据均为被上诉人为应付诉讼于仓促之间伪造的,所以才有对加班工资数额记载出现自相矛盾的结果。(详见仲裁裁决书第三页、个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据此,被上诉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能够随意修改、伪造的表单,而不查清事实、忽略有效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些能够随意编辑、伪造的“所谓证据”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认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加班费,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没有严重违法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作为裁判依据。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就其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作出举证,而且,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二)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违反自己的规章制度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程度必须达到“严重”。

至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一般应当由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决定,但不论是由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或是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都应当符合正常情况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不能任意规定或裁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

首先,上诉人认为,造成2天部分停工的事实,非劳动者罢工造成,劳动者此行为不属于罢工行为。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在华日资企业,理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安排员工常年加班,但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有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虽就此问题多次向公司反映,但公司未有任何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在劳动者单个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40名工人无奈就此问题于xxx1年8月30日集体向公司讨要说法(在此要补充说明,被上诉人无工会,无合法组织能为员工向资方维权)。在员工集体向公司索要说法后,被上诉人态度强硬,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措施,甚至被上诉人老总要维权员工“滚”。事态发展至此,维权工人本想就此了事,从新安心上班,但被上诉人提出无理要求,否则拒绝员工复工。因此,从事实看,造成2天部分停工的事情发生,非劳动者无理罢工所为。

其次,即使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罢工的行为,但罢工亦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诉人的行为虽然欠妥,但该行为与公司的管理行为本身亦有关系,不宜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上诉人因对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满,参与了两天的罢工(停工)行为本身,至多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属于严重违纪。

首先,从法理上讲,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中国的罢工立法虽然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但如果认为在中国的罢工属于非法是不确切也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中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因此,在中国,就算罢工也不属违法,xxx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我国在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做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中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

其次,就本案而言,上诉人罢工(停工)的理由是基于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企业本身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过错方,因此对因罢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而将全部责任推卸在劳动者身上是显失公平的。

再次,从程度上来说,本案被上诉人亦未交代由于罢工出现重大后果和重大损失,据此宜认定为情节轻微,也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因此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篇三

劳动心得体会是大学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总结整个研究过程以及心得体会的撰写,可以使自己更好地反思并提升写作能力。本文将以劳动心得体会为主题,探讨劳动心得体会的写作技巧以及对个人成长的积极影响。

第二段:劳动心得体会的重要意义

撰写劳动心得体会不仅能够使自己对所学知识进行巩固和拓展,还可以帮助他人在同样的研究领域中寻找到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此外,劳动心得体会的撰写还可以增强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对提高学术水平和职业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段:劳动心得体会的撰写技巧

1. 反思总结:在撰写劳动心得体会时,首先要对整个研究过程进行反思总结。回顾整个研究的过程、目标、主要结果以及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其中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2. 深入剖析:在撰写劳动心得体会时,要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剖析。分析数据的可靠性、研究方法的合理性以及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探讨不足之处和可以改进的方法。

3. 准确表达:在撰写劳动心得体会时,要准确表达自己的思想。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表达出来,避免过多的废话和拖沓的表达,同时要注意语法和语句的结构,使文章更加流畅。

第四段:劳动心得体会对个人成长的积极影响

撰写劳动心得体会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学术水平:通过对整个研究过程的反思总结,可以发现自己在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上的不足,从而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同时,劳动心得体会的撰写也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加深对学术问题的理解和解决能力。

2. 增强职业竞争力:撰写劳动心得体会可以提升个人的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在未来的职业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优秀的劳动心得体会文章可以帮助自己与其他竞争者区分开来,让用人单位更加看重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潜力。

3. 塑造自身形象:撰写劳动心得体会是对个人研究工作的一种总结和呈现,可以展示个人的研究能力、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撰写优秀的劳动心得体会,可以树立自身的学术形象和研究声誉。

第五段:结论

劳动心得体会的撰写对大学论文的完整性和学术价值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合理的撰写技巧和思维方式,可以提升学术水平、增强写作能力,并对个人成长和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重视劳动心得体会的撰写,将其作为提高学术水平和职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篇四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案情简介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现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张至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论文参考文献篇五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岗前培训权、试用期获得报酬权、自由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择业知情权、平等就业权、违约及求偿权等等。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高校、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也频繁出现。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在高校扩招带来大学生结构性相对“过剩”的状况下,就业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就必然涉及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大学生的就业权的实现问题。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陷阱多有,就业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

目前,大学毕业生人数众多,工作岗位相对不足。有数据显示,2011年的大学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多人,再加上去年没能实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人数将超过700万。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欧美各国纷纷裁员,预计今年全世界有2000万个岗位流失。我国企业虽然未出现大批裁员情况,但对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找个好工作的难度无疑在增大。有专家坦言,受金融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今年的校园招聘会来得慢一些、少一些,很多企业还在观望之中。因此,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2]。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导致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中泛滥,使大学生就业平等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近年来高校扩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就业政策的缺失、用人单位的效益至上观念和不理性的用人理念,大学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根源是法律规制的不足。

2、遭遇合同陷阱或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有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3]。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否则,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虽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滥用试用期,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继续进行工作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工具。

3、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于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大学生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完善

1、完善就业和劳动立法,优化大学生就业的法制环境。虽然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表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得都还不够,这就导致当毕业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寻求到有效、及时的救济;其次,我国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的规定还呈现出过于原则和笼统的特点,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从而很难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的就业权益;再次,国内尚没有专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没有特定的维权机构或保障部门专门来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就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增强已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其次要求我们尽早制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就业维权制度和机构,规范和监管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关注毕业生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类企业用人方面的行为监察,让毕业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有法可依。

2、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按一般民事侵权来处理[5]。但鉴于目前毕业生实习的情况增多,要更加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利益,我国应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制。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实习学生的积极性,为深入进行的高等教育改革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对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更多的是要事前预防。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条款,尽可能为大学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高校要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宣讲力度,督促大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及对大学生利益的损害,更加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

3、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三级就业权益保障体系。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存在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高校制定一些有针对的、切合当前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把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纳入大学生就业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督促有不良记录的单位遵守《劳动法》,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通过积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治理,遏制和打击就业市场上侵害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

4、成立各级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服务中心。目前,随着国家对大学生权益维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部分高校已经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纷纷组织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这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北京联合大学就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北京地区最早成立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学生组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借鉴这种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号召在学校、社会专门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不管在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其合法求职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借助维权服务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有效利用网络渠道,开设“大学生在线维权服务”,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呼吁全社会重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

5、高校毕业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首先要求毕业生必须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学习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知晓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其次要求毕业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再次要求毕业生形成良好的维权意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采取通过由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是在改革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是社会稳步发展中的新课题,它的圆满解决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协调与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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